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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收款未报税构成偷税



事情大致经过:
该公司2017年—2018年账外取得电动车及配件的销售货款,未申报纳税。
2017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12193078.7元,其中11495378.7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2018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27883309.65元,其中27018459.65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经轧留抵后,追缴增值税税款2017年1670268.7元,2018年3839500.25元。追缴企业所得税2017年、2018年合计439662.71元。
因该公司隐匿废料收入、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的行为构成偷税,拟对应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计2974715.87元。
02
公转私注意这些风险!
一、无法取得扣除凭证的风险
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那首先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性会让人怀疑,所得税也面临着无法扣除的损失。
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一方面很难要到扣除凭证,另一方面不同业务取得何种扣除凭证也比较模糊,因此会带来一定税务风险。
那我们应该取得什么样的扣除凭证呢?
这个要根据支付款项的性质决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对于向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支付款项来说:
1.如果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要么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发票,要么满足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以凭借载明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内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2.如果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风险

通过对比上图,可以发现,只有经营所得不属于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除申报的范围。
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除了对方是经营所得,其他都属于实行全员全额扣除范围的所得,扣缴义务人应该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筹学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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