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回答: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44413176/answer/1979223875184246786
因为我们的动保人士和国外的动保人士,在谈论《动物保护法》这五个字时,**脑海里浮现的根本不是同一个东西。**
国内很多动保倡导者想象中的《动保法》,是一个纯粹的、充满道德光辉的“惩戒法”:它的核心功能是“严惩虐待动物的人渣”,将虐待行为入刑,从而建立一个“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理想世界。
**而西方国家真正运行的动物保护体系,是一个冰冷的、复杂的、充满了经济学和社会学计算的“社会契约”。** 它从来不是一场爱心人士的单方面胜利,而是动物爱好者、普通公众、城市管理者、财政部门、农民、科学家等多方利益集团在上百年间互相博弈、妥协、甚至割肉后达成的一个动态平衡。
**这场契约的核心条款,恰恰是国内多数动保倡导者最不愿看到、甚至刻意回避的部分。**
所以,国内动保之所以阻力巨大,不是因为“恶人太多”或“民众不开化”,**而是因为倡导者们往往只想要这个契约中对他们最有利的“权利”部分,却拒绝讨论他们以及他们所代表的养宠群体必须为此支付的、极其高昂的“义务”和“代价”。**
下面,我们就把这份契约中那些“不方便说”的条款,一条条摊开来看。
**一、 西方养宠真相:一项被法律严格限制的“昂贵特权”,而非低成本的个人权利**
很多人有个错觉,以为西方是“猫狗天堂”。**事实上,在法律层面,西方社会是把所有宠物(尤其是狗)作为一种“潜在的公共风险源”来高度管制的。** 想获得养宠的资格,你必须先用真金白银和实际行动证明,你有能力控制这个风险。
**1. 经济门槛:用税收和强制消费过滤掉“穷人”和“冲动者”**
**德国的“狗税”** (Hundesteuer):这不是什么象征性的费用,而是地方政府一项严肃的财政收入。**以柏林为例,养第一只狗每年120欧元,第二只及以上每只180欧元。如果你养的是被认定的“危险犬种”(Listenhunde),这个数字会飙升到800欧元/年以上。** (对于一个未婚、无子女的德国普通白领,在扣除所得税、团结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护理保险后,一个月月薪税后拿到手的钱大约是 2700 – 2800欧元,还没有算上狗粮、医疗、保险的任何费用,狗本身也是要花钱的。)
**这笔钱,跟动物福利无关,纯粹是为养狗行为给市政带来的额外管理成本买单(如清理粪便、维护狗公园、处理流浪狗等)。** 它用赤裸裸的经济手段告诉你:养狗,是在消费一种需要付费的公共资源。
**瑞士的强制课程:瑞士曾长期实施法律,要求所有新狗主必须完成理论和实践课程(SKN-Kurse),拿到证书后才能养狗。** 虽然近年有所调整,但其精神没变:养狗是一项需要学习和资格认证的技能,不是凭一腔热爱就行的。
**2. 法律义务:将道德呼吁变为刑事罪名**
国内动保常说“不爱请别伤害”,这在西方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可以让你坐牢的法律条款。但是针对的是养宠人士自己…
英国的《2006年动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 2006),**其核心是第9条“注意义务”(Duty of Care)** :
> Section 9 – Duty of person responsible for animal to ensure welfare
>
> (1) A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if he does not take such steps as are reasonable in all the circumstances to ensure that the needs of an animal for which he is responsible are met to the extent required by good practice.
>
> (2)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ct, an animal’s needs shall be taken to include—
>
> (a) its need for a suitable environment,
>
> (b) its need for a suitable diet,
>
> …
>
> (e) its need to be protected from pain, suffering, injury and disease.
翻译一下这段法律: **如果你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满足动物的五大需求(合适的环境、饮食、行为模式、同伴需求、免于痛苦),你就犯罪了。**
这意味着什么? **你的狗太胖或太瘦、长期关在笼子里导致抑郁、居住环境肮脏、生病了你没钱治或拖着不治——这些都不是“没爱心”的道德问题,而是实打实的刑事犯罪。警察和RSPCA(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有权直接破门而入带走你的动物,并把你送上法庭。(注意,这不是道德建议,而是犯罪行为)**
**美国的遗弃罪(Animal Abandonment):在加州,根据刑法典第597s条,遗弃动物是轻罪。**
> California Penal Code 597s.
>
> (a) Every person who willfully abandons any animal is guilty of a misdemeanor.
看似只是个轻罪?**但判决可能会包括高额罚款、牢狱之灾,以及最重要的——法院下达的“禁止饲养令”(Ownership Ban),在未来数年甚至终身禁止你拥有任何动物。**
**二、 公共利益优先:当“动物权利”与“人的权利”冲突时,法律选择站在人这边**
国内很多争端的根源,是部分动保人士认为“动物的生命权”至高无上。但西方法律明确表示:**不,人的安全感和公共秩序永远是第一位的。**
英国的《1991年危险犬法案》(Dangerous Dogs Act 1991):这是对“狗没错,都是主人的错”这种论调最直接的法律反驳。该法案将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等四个犬种定义为“天生危险”,无论个体性格如何,在英国全面禁止私人拥有、繁殖、出售、赠与或遗弃。
> Section 1 – Dogs to which this section applies
>
> (1) This section applies to— (a) any dog of the type known as the pit bull terrier…
在英国,**拥有、出售、赠与、遗弃或繁殖** 这些犬种,都是刑事犯罪。警察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在你的私人住宅中)** 带走这些狗,并将其处死。
另外这部法律第三条足够让大部分动保人士破防:
> (3)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ct a dog shall be regarded as dangerously out of control on any occasion on which there are grounds for reasonable apprehension that it will injure any person or an assistance dog, whether or not it actually does so.
什么含义呢?这是法律翻译:(英国法律规定失控是犯罪的)
> (3) 为本法之目的,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有理由让人产生合理的担忧,认为它会伤害到任何人或一只辅助犬** ,无论它是否真的造成了伤害,该犬只都应被视为处于危险的失控状态。
这是对于罪名的规定原文:
> (1) If a dog is dangerously out of control in any place in England or Wales (whether or not a public place)—
>
> (a) the owner is guilty of an offence; and
>
> (b) if the dog while so out of control injures any person or an assistance dog, an aggravated offence under this subsection.
>
> **中文翻译:**
>
> **(1) 在英格兰或威尔士的任何地方(无论是否为公共场所),如果一只狗处于危险的失控状态——并且**
>
> **(b) 如果该狗在如此失控的状态下伤害了任何人或一只辅助犬,则构成此款下的加重罪行。**
**这意味着,在英国,不需要狗真的咬到人,只要它的行为让一个正常人有理由相信自己即将受到攻击,罪名就可能成立。主人就将面临牢狱之灾。**
**美国的“一咬规则”(One-Bite Rule)与“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在美国大部分州,一旦你的狗有过攻击记录,或者属于法律认定的烈性犬,主人将承担“严格责任”。这意味着,你的狗再咬人,**不管你有没有过失(比如牵了绳但被挣脱),你都要承担全部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这种巨大的潜在法律风险,迫使烈性犬主人必须付出极高的管理成本。
**三、 系统的“必要之恶”:为了系统存续,程序化的安乐死是常态**
**这是最让国内动保乌托邦幻想破灭的一点。** 他们常常宣传“国外收容所是猫狗天堂”、“领养代替购买”。**但他们绝口不提这些收容所能够良好运转的残酷前提:常态化的、合法的、程序化的安乐死。**
**加州的“海顿法案”(Hayden’s Law)所规定的“法定持有期”(Holding Period):加州法律详细规定了公共收容所(Public Animal Shelter)必须为流浪动物保留的时间。**
> California Food and Agricultural Code § 31108.
>
> (a) “The required holding period for a stray dog… shall be six business days, not including the day of impoundment… After the holding period… the dog may be sold to any person, placed in a suitable home, or **humanely destroyed.** “
**看清楚了: 一只没有身份信息的流浪狗,法定最短持有期是6天。** 6天后如果无人认领或领养,收容所有权将其**“人道毁灭”(humanely destroyed)。** 这不是因为美国人没爱心,而是因为资源是有限的。如果不及时处理掉无法安置的动物,整个系统就会被源源不断涌入的流浪动物冲垮,导致所有动物的生活质量急剧下降,变成人间地狱。
安乐死,是这个系统为了避免崩溃而设置的止损阀门。 它残酷,但有效。它把解决流浪动物问题的压力,从末端的无限收容,推回到了前端的源头控制——即每一个养宠者必须承担起的责任。
**结论:为什么动保在中国受阻?因为我们问题的根源,恰恰是动保人士在国内所享受的红利。**
现在我们回头看中国的现状。**中国虐待动物、遗弃动物问题频发,根源是什么?**
**就是养宠的成本太低了。**
低到任何人,无论收入、品行、责任心如何,都能花几十块钱就拥有一个生命。厌倦了、嫌麻烦了、生病了,遗弃的成本也几乎为零。这种零门槛准入和零成本退出的机制,必然导致大量不负责任的饲养行为,和海量的流浪动物。
而讽刺的是,国内的动保人士和广大养宠者,恰恰是这种监管真空的最大受益者。
**他们享受着不用交宠物税、不用强制买保险、不用持证上岗、遗弃没有刑事后果的“自由”。他们可以在小区里随意投喂流浪猫,享受道德满足感,而不用为这些猫破坏的生态、传播的疾病和造成的邻里矛盾负责。**
**现在,他们要求立法了。他们想要一个只惩罚虐待者,却不增加自己任何成本和义务的理想动保法。**
但这可能吗?
让我们做一个猜测:如果明天,中国原封不动地引进了德国的《动物保护法》(Tierschutzgesetz)。
那些在家里囤积了几十只猫狗、卫生条件堪忧的“爱心妈妈”,**会立刻因为违反了第11条“收容所运营许可”和第2条“未能提供合适饲养条件”而被起诉。她们的行为在德国法律下不叫“救助”,叫“动物囤积症”(Animal Hoarding),是虐待的一种。**
那些每天在小区固定投喂流浪猫的人,可能会因为违反市政管理条例,制造公共卫生问题而被罚款。
那些因为一时冲动养了狗,后来发现看病太贵就拖着不治的主人,**会因为违反了英国式的“注意义务”而被剥夺饲养权。**
**一个真正的、全面的动物保护法,就像一面镜子,它照出的不仅仅是虐待者的丑恶,更会照出每一个不合格、不负责任的饲养者。**
到那时,很多今天高呼立法的动保人士,可能自己就是第一批被这部法律惩戒的“违法者”。
**所以,中国的动保困境,本质上是一场权利与义务的错位。** 倡导者们渴望获得一个文明社会的结果,却不愿意承受这个文明所必需的过程和代价。**他们想要的不是一个需要各方妥协的现实法律,而是一个能满足自己道德优越感的乌托邦。**
而社会大众的反弹,也并非出于冷漠,而是一种朴素的直觉:**任何只谈权利不谈义务的主张,本质上都是在要求别人为自己的热爱买单。 这种单向索取的诉求,在一个理性的社会里,注定会受到巨大的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