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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吐槽:“女教授建议对女性犯罪废除死刑,论据与逻辑错得一塌糊涂”

因为杨仙女过度女权主义闹出的事件,偶然从一个网友那里获知,武汉大学有个叫莫洪宪的女教授更有激进女权主义思想,主张中国法律废除女性犯罪死刑适用。直觉告诉我,这个主张不合常理。

但是,莫洪宪教授毕竟是法学博士、法学教授,而我属于非专业人员,所以很有可能是我的直觉不正确,而莫洪宪教授说的非常有道理。所以,我就找到莫洪宪教授的论文拜读,看看她有何高见。

莫洪宪教授的这篇论文,正标题为《进一步推进死刑改革的设想》,副标题为“废除女性犯罪死刑适用”。莫洪宪教授是第一作者,文章还有第二作者,署名刘夏,其简介是河南大学法学讲师。

网友吐槽:“女教授建议对女性犯罪废除死刑,论据与逻辑错得一塌糊涂”

据了解,刘夏是男性,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与莫洪宪教授有可能有师生关系。十一年过去了,现在的刘夏应该早已经晋升了,不再是一个讲师。总之,这篇文章是两位法学专业人士联手打造的。

可是,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员,我拜读了这篇论文之后,觉得自己虽然不是法律专业的,但也还是能够提出一些反驳意见,尤其是我发现其论据和逻辑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就提出几点反驳意见,以供参考。

首先,针对论据的反驳

第一,该论文在论证“我国法律历来有宽待女性的传统”时,我认为举出的论据不当之处有以下几个:

1.论文说《周礼·秋官·司刺》里有“三赦”之说,“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然后说女性历来被视为“幼弱”的代表。

我认为引文中的“幼弱”特指儿童,与“老旄”相对,是从年龄上说的,而论文作者生硬地把女性作为“弱”的代表与之联系,是缺乏逻辑的,如果把女性归入“弱”,难道“老旄”“蠢愚”中就不含有女性吗?所以这个逻辑不对,拿这个作论据是不合适的。

2.论文说《唐律疏议》总第249条规定:“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而男性犯此罪,会广泛连坐亲属。

我认为这本质上不能算作是对女性的宽待,而是对亲属的宽待,女性犯反逆之罪,还是要被判死刑的,只是不追究亲属的连带责任了。所以这个论据也不合适。

3.论文举了古代几个朝代关于孕妇死刑的处置方式,皆是产后执行死刑,认为这是对女性犯罪的宽待。

而我认为,这也不能视为对女性犯罪的宽待,这实质上是保护怀孕妇女腹中的孩子,毕竟分娩之后还要处斩。所以这个论据也不合适。

补充一下,中国现在的法律,怀孕妇女是直接不判死刑的,分娩之后也不会再改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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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该论文在论证“国外立法与实践之借鉴”时,我认为举出的论据有以下不当之处:

1.该论文举出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说自然不会对女性判死刑。这个根本没有证明效力,因为男性也不判死刑。

2.该论文举出一些国际公约或其他国家规定,说禁止对孕妇执行死刑是人权基本要求。这个更没有证明效力,因为中国刑法对孕妇根本就不判死刑,所以就更别提执行死刑了。

这一点,我第一次看怀疑自己看错了,反复看确定没看错。我又反复核对我国刑法中相关规定,确认中国刑法确实不判孕妇死刑。不知道作者为什么以此为论据。

这篇论文是发在2014年,而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条款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就正式实施,不理解作者为何从这方面论证。

此外我还要指出,作者引用国外的论据时,只引用对自己有利的,而避开对自己不利的,不提还有些对女性犯罪判死刑的国家。

网友吐槽:“女教授建议对女性犯罪废除死刑,论据与逻辑错得一塌糊涂”

其次,针对逻辑的反驳

针对论文在后面总结提出的女性犯罪不判死刑的理由,逐一列出并反驳如下:

第一,论文说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

这话的逻辑分明是说,是否判死刑是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既然如此,说明就不是以性别区分,那为什么又说女性犯罪不适用死刑?这个逻辑明显不对嘛。

对于这第一个理由,论文给出三个小理由,一是说女性犯罪形式与男性不同,对法益损害程度没有男性强烈;二是女性犯罪人通常没有经过精心预谋与准备;三是女性犯罪会受到月经、怀孕、更年期刺激的影响。

这三点我认为也是逻辑不通,不符合事实。首先,事实上,女性犯罪也有比男性更加恶劣的,也有经过精心预谋的,也有不受月经、怀孕、更年期刺激影响的。其次,作者说“通常没有经过精心预谋”,那么例外的情况呢?第三,如果不是在月经期、孕期、更年期犯的罪呢?

所以论文的第一个理由,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甚至是荒谬可笑的。

网友吐槽:“女教授建议对女性犯罪废除死刑,论据与逻辑错得一塌糊涂”

第二,论文说从刑罚的目的看,对女性犯罪人适用死刑并无必要。

为什么说从刑罚的目的看对女性犯罪人适用死刑并无必要?作者给出以下理由:

1.从特殊预防的角度出发,①女性犯罪人“大多”没有前科,②即使有前科也“多为”轻微的非暴力犯罪,③女性犯罪“大多”事出有因,④女性基于天性犯罪后“大多”认罪伏法愿意悔改。

读者可以注意到双引号中的词语,是作者论文里使用的。也就是说,作者在这里首先到了一个逻辑错误,把普遍性当作绝对性,请问对于例外的情况怎么办?其次,这种普遍性有什么依据?论文里没有任何统计数据。第三,男性犯罪也没有前科的呢?男性犯罪不是事出有因?男性犯罪就不认罪伏法愿意悔改?

所以,这一点论文的逻辑也是错误而且荒谬的,而且没有统计数据,完全是主观臆断,毫无说服力。

作者在这里还引用了一句话,令人震惊:

如果说死刑的目标之一是完全剥夺行为人的再犯能力的话,对杀害最亲密关系人的女性罪犯适用死刑就是没有必要的——她们的被害人是如此特殊,以至于几乎没有再犯的危险。

从其标注来看,这句话引自国外文献。这段话的意思就是说,女性杀害自己的家属没必要判死刑,因为她们只杀亲属,而亲属已经被杀过了,没的杀了。

但是我想问,如何保证这样的女人绝对不会再杀其他人?连亲属都能杀,凭什么断定不会杀其他人?我不理解。

2.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出发,①女性暴力犯罪“多属”激情犯罪,在行为时根本不可能考虑到死刑威慑,②对“多数”被判处死刑的女性罪犯,人们“更多”的是怜悯而非痛恨,③社会道德情感对女性犯罪持相对宽容的态度,不希望女性面临残酷的刑罚与生命的危险。

这里面双引号内的词语也是作者使用的,同样是把普遍性当作绝对性。而且这里依然没有统计数据作支撑,不知道凭什么说人们对女性犯罪持相对宽容态度凭什么说人们对于被判处死刑的女性罪犯更多的是同情而不是痛恨。我不认可。

判劳荣枝死刑,是支持的人多,还是反对的人多?女性贩毒、涉黑的,保姆杀害雇主老人的,判死刑谁会宽容、谁会同情?作者有没有换位思考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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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论文说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女性犯罪无疑属于“宽”的一面,在刑事政策处理上应当侧重宽大、宽缓、宽容。

这里首先要指出,宽严相济针对所有犯罪,并不针对性别而言。男性罪犯如果适合从轻发落也会宽大处理。

次之,作者提出女性犯罪无疑属于“宽”的一面之如下理由,用作论据显失允当:

1.女性在当前仍然是哺育子女、照顾赡养老人的主要承担者。当今社会,这一“主要承担者”的角色已经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这个论据说服力不足,而且随着继续变化将更加失去说服力。

2.作者收集的案例中,女性罪犯因有幼小子女要扶养鲜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已经体现宽大处理,不能用作论证废除女性犯罪死刑必要性的论据。

3.把死刑适用限制在真正必须判处死刑的案件上,从而体现出“严”的一面。如何合理减少死刑的适用数量呢?相对而言没有那么严重的女性犯罪案件是突破口。这种说法自相矛盾。“真正必须判处死刑”的是不分性别的,女性犯罪并不都是“没有那么严重”,且“没有那么严重的”女性犯罪本来就不会判死刑。

作者说出下面这段话,不知道是不是怀着对男性的不公正态度:

废除对女性犯罪人的死刑,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减死刑案件数量,还可以将宝贵的司法资源节省下来,集中处理那些最为严重的犯罪,必要时以判处死刑的方式给予这些犯罪分子最为严厉的惩处。

这段话,把“女性”换成“男性”,是不是也同样可以?废除对男性犯罪人的死刑,照样可以削减死刑案件数量,照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

网友吐槽:“女教授建议对女性犯罪废除死刑,论据与逻辑错得一塌糊涂”

说实话,看这篇论文的过程中,不平之气会油然而生,并不断膨胀。

比如上面这段文字,作者说不否认女性犯罪极端案例的存在,但是也不能因曀废食,只关注极端个案而忽视普遍现象。言外之意,虽然确实存在女性犯罪极端个案,也应该废除女性犯罪死刑适用。这个逻辑实在不可思议,叫人怎么服气?

判处死刑,本来就是针对极端情况的,难道迁就于普遍现象而对极端犯罪也不判死刑?那岂不会导致极端变为普遍?

在我看来,作者在论据与论证逻辑上存在诸多问题,而且整篇论文基本没有统计数据与真实案例支撑,几乎就是自说自话,但却能一本正经得出女性犯罪判死刑没必要的结论,实在令人大跌眼镜。我觉得这篇论文,实在不具备学术价值。

而且,作者自始至终没有提到伸张正义的问题,自始至终没有站过受害人视角。我认为,判死刑并不全是为了震慑、预防犯罪,也是为了伸张正义,而且后者是自古以来的朴素理由,从受害人及其家属视角看,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最后,以下面一段话结尾(虽不知真假,但不影响寓言),也送给两位建议女性犯罪废除死刑的作者:

曾经看到一个帖子,说日本有个律师主张废除死刑,后来他妻子被杀了,凶手没有被判死刑,后来这个律师幡然悔悟,说自己这才体会到受害者家属的痛苦,于是又疯狂呼吁日本要保留死刑。

转自头条号读鬼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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